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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我市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文章字数:612
  滨州日报/滨州网网讯(记者郭伟报道)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对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构成,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他工资。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2024年度滨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23930元。职工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按2393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超过2393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2024年度滨州市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82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该限额的,最低按182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高于182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其余县区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201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该限额的,最低按201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高于201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自今年7月起,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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